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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07日 10:40:17 访问量:3846

 

 

 

 

                                        

 

鹿教通【20143

 

鹿泉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切实保障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石教〔2014106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行政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二条  教育局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育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具体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全区学校安全状况的汇总分析和形势预测,制定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表彰;

(五)指导学校开展各类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核审其他市直部门涉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文件草案;

(七)承办由教育局负责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育局局长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不少于4次;

(三)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条  教育局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负责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督查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各类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规范管理等;

(四)组织全区教育系统各类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五)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等上级机关和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和联系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业务内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提请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业务涉及的重大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分管科室、联系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监督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落实;

(三)支持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处室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支持监察部门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行政问责;

(四)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  教育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与工作岗位相关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法制安全科:担任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管理、节假日值班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文电处理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印章管理等涉及的安全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单位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招聘录用等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全区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人事管理方面落实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制度;负责落实在教师培训中将学校安全纳入培训计划和内容;负责督促培训项目责任处室或单位落实安全工作;负责教师交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外事工作中的安全。

(四)成职教科:负责将安全管理列入所审批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设立条件并加强所审批学校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全区有关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安全;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中的安全工作;指导各民办幼儿园教育和保育工作中的安全。负责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学校食堂、饮食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开展饮食安全教育;负责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体育教学、体育竞赛、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安全工作;督促、指导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制定各种相应的事故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大型活动审批及管理。

(五)计财科:负责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区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普通公办中小学校的设立、撤并、调整中的安全;指导协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规划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并监督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各学校(幼儿园)基建、维修、危房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负责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和把关;督促学校对财务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学校资金使用、财务公开、基建维修、房屋出租、校舍安全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普教科:负责分析研判全区中小学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及中考招生等涉及学生利益的问题对教育安全造成的影响,并制定相应政策;协助做好全区中考中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安全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全区推广普通话师资培训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各类学校军事训练、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和学生中考体育测试中的安全;负责学校学生体检、卫生防疫等工作中的安全;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育和保育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全区特殊教育机构及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七)督导室:负责修改完善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配备安全设施、落实安全制度。对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督导;负责将安全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

(八)行风办:查处问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辖区学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的责任人;配合做好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九)工会: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安全责任事故中当事人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十) 装备科:督促学校做好图书馆(室)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教学仪器、多媒体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实验室危险药品、实验操作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局内部网络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并完成好与本科室职能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一)教研室:负责自身组织教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大型教研活动的安全工作,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对学校的品德、心理健康、安全、法制教育进行理论研究与方法指导,把学校安全、法制教育同课堂教学进行有机渗透;负责并完成好与本科室职能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二)项目办:按国家安全标准对学校各种建筑设施,尤其是食堂、实验室、配电室、学生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配套消防设施严格把关,确保达标。负责在建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完成好与本科室职能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

(十三)招生办:做好全区中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考务安全、试卷保密等工作;制定考务工作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违纪违规行为;做好中、高考、学考务安全信息的反馈工作;负责招办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考试报名、考风考纪等相关方面的信访事件;负责并完成好与本科室职能业务相关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四)民改办:负责落实政策范围内原民办教师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局机关行政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岗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实行“首遇责任制”,即任何教育行政人员发现学校及师生中出现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有关负责同志汇报,并及时作出力所能及、较为妥当的处理;

(二)配合做好全市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安全责任汇报制。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人员在汇报分管工作完成进度时,要专题汇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在处理本职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直属学校、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局内设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条  实施安全管理责任督办制。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考评制。将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人员要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对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处理,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严格实行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在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方面有重大过失的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制度;各直属学校和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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