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教字〔2009〕15号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鹿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
队伍管理的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各中小学校:
现将鹿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鹿政文审2009年1号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切实规范教师流动、晋升等工作秩序,真正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敬业善教、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职工管理
(一)教师考勤管理
各中小学校长要严格教师考勤管理,建立考勤档案,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
教职工请假:
1、乡镇中小学:3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4到6天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校长审批,7天以上由中心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
2、直属学校(包括所有直属单位):6天以内由学校校长审批,7天以上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
凡请病假者,要提供鹿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多次请病假两个月内累计天数超过一个月的,需报教育局审批。凡请病、事假者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管理
1、城区以内的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的,应有不少于1年的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无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要通过组织调动或支教等方式到农村学校锻炼。既不服从组织调动,又不参加支教的教师,不能晋升中高级职务。
2、违反《鹿泉市教育系统人员“十不准”》的教师,不能晋升职称,并不予聘任。
3、参加支教的教师,评聘职称优先。
4、各乡镇教育中心、直属学校,要认真管理教师专业技术档案,及时填补有关材料。
(三)教师的学习与进修管理
1、各中小学校要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类函授、自考提高学历层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着眼长远,克服困难,积极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提高培训。
教师按规定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进修,如遇教学期间参加集中面授,学校要做好课程调整,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教师在教学期间参加面授视为在岗。教师参加师范类专业函授毕业的,各校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中学教师参加函授学习,所学专业要与所教学科对口,真正达到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要严格落实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学历的有关要求,确因专业缺员临时补充学历不达标的教师,要通过学历进修,尽快达到规定学历要求,不参加进修且不胜任教学的教师,应向下一级学校流动。
4、离职参加学历提高培训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参加培训的教师要与所在学校签订协议,报市教育局备案,其学习期间的费用自理,并停发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毕业后在原单位任教不少于5年。
5、教师要经常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每年考试一次。
6、教师应积极参加读书年活动。教师每学期读好书不少于2本,并写出读书笔记。
(四)教师奖励和处分
1、市教育局每年教师节表彰奖励先进教师。表彰优秀教师550人,模范班主任50人,师德标兵50人,优秀教育工作者50人。重点奖励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20人。
各教育中心和直属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为教师在职提高提供展示平台。要高度重视班主任培训工作,鼓励年轻教师、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定期评选优秀班主任。
2、对于在边远贫困乡镇学校工作的教师在评聘职称时给予政策照顾。
3、在教师申请调动时,优先考虑市级先进教师。
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按有关规定处理。教职工违纪违规需给党政纪处分的,由市教育局负责,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5、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治病为名外出从事第二职业的按旷工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①教师擅自离岗、不报告市教育局且不停发工资,或不与考核挂钩;
②单位自行批准教师离岗休息或停薪留职;
③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学校领导知情不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教师的辞职辞退
1、符合辞职辞退条件的教职工,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要求,按程序予以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善手续按辞退规定办理:
①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且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
②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内不能按期转正,延期后仍不能转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离岗,各单位、各学校做好记载并写出结论意见,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教育局按工作人员自动离岗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报市政府备案。
①教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不上班,或私自请他人代课自己不上班,超过三个月,经指正后仍不纠正;
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申请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
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安排,不按时到岗,超过三个月仍不到岗;
④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离职参加学历进修超过六个月。
二、教师交流调配和招录聘任
(一)严格中小学教师流动原则
1、严格按编制配备教师。
2、坚持顺向流动原则,严格控制逆向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强势学校向缺编学校或边远贫困乡镇学校流动。
3、坚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的原则。教师配备优先考虑教师学科结构需求,并兼顾中、高级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相对均衡。
4、不服从调配的教师,经教育后仍不服从,待岗。
(二)严格把握中小学教师流动条件
1、自愿申请调动的人员,必须首先符合下列条件:
①学历、教师资格等条件符合调入学校规定要求;
②在本乡镇或直属学校连续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③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现任教学校取得中、高级职务后被聘任聘期不少于3年;
④调出后不影响现任教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⑤经市教育局批准,参加离职进修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且已履行原签订协议义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虽未申请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应服从组织统一调配,并在调动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① 因中小学布局调整需要调配;
② 学校学科结构需要应予流动;
③ 在竞争上岗或全员聘任过程中落聘、待岗人员,组织认为需要调动;
④ 不胜任岗位工作,经学校调整到其它岗位本人拒不接受,或工作拈轻怕重,不服从学校分配;
⑤ 乡镇教育中心或直属学校连续两学年量化考核处于倒数第一;
⑥ 因工作需要而学历不达标;
⑦ 闹不团结,为学校制造消极影响;因违反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病、生活作风、不服从领导等其它原因,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需要调整。
(三)坚持按程序办事
1、招用新教师在编制内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各乡镇学校、直属学校在编制内需要补充教师的,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教育局报请市编委批准后,发布招考简章,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2、申请调出教育系统,或调离本市的教师,其商调函必须在每年的
3、乡镇初中学校教师调入小学或小学教师调入初中,由乡镇教育中心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调动。否则,不予办理年度考核、工资及晋升职称等手续。
4、乡镇内小学之间教师流动和初中之间教师流动由各乡镇中心负责调剂。
5、招录新教师、教师的交流调配,原则上在每年暑假期间研究一次,其他时间不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