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鹿教通〔2016〕16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局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
法律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区)中心校,直属各学校:
现将《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各单位要专人负责,制定活动方案,以法制专栏、电子屏字幕、校园广播为载体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活动,确保收到实效。
2、活动结束后,各中心校、直属学校于6月30日前将活动
方案、总结及图片资料(纸质及电子)上报教育局安全科。邮箱:lqjyj****@126.com
附: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教育局
2016年5月31日
石教函〔2016〕83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月活动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通知》,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将6月份定为教育法律法规(含规定、政策)集中学习月,在全市教育系统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6年6月1日—6月30日
二、学习内容
(一)教育法律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二)教育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教师资格条例》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9.《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四)其它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五)其它相关政策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5.《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6.《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7.《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三、学习形式
(一)自学,并记录学习笔记。
(二)集中学习,各单位至少开展三次集中学习活动,组织干部、教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讨论,学校可利用班队日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三)其他形式,可利用校园橱窗、教室板报及校园广播等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营造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浓厚氛围。开展教师法律知识答题竞赛活动,让每一位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法守法,不断规范教学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把法律法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组织该项活动,切实做到组织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制度落实。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意义、内容和措施,并定期在单位网站上通报学习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三)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进行督查、指导,以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石家庄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