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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2009年11月23日 00:00:00 访问量:818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2009年度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优化校园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为教育全面发展保驾护航,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安排

(一)、各责任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鹿泉市教育局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二)、各学校要认真对照《鹿泉市教育局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于11月底前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凡自认为达到标准的学校可向本教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验收;各教育中心根据自评报告和平时记载予以评审,石井、白鹿泉、开发区、上寨、山尹村五个教育中心各评选出一所学校,其它教育中心评选12所,要求于12月安全例会前将评选出的学校上报教育局安全科。直属学校可直接向教育局安全科申报;教育局将组成检查组于12月份对各教育中心评选出的学校和已申报的直属学校进行检查考评,择优评选出10所学校作为“鹿泉市安全文明校园”并挂牌。石家庄市安全文明校园将从鹿泉市安全文明校园中产生。

(三)、对已命名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安全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这些学校不再参与鹿泉市“安全文明校园”的评比,但每年复查考核一次。经考核不达标的,将取消“安全文明校园”资格。

二、参评资格

各级各类学校,凡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 “安全文明校园”评选资格。

1、当年取消“安全文明校园”资格的。

  2、校园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和集体中毒、校舍倒塌、火灾等校园事故及重大治安案件的;

3、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在校学生校园内属于学校责任非正常死亡的;

5、被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或警示的;

  6、学校主要领导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罚处罚的;

7、校园内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

8、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根据创建内容和要求,结合实际,明确创建目标。要充分认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工作的重要性,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当成一项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工作来抓,把解决严重影响师生安全的问题和影响育人的不文明行为问题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近期整改措施和长期工作规划。

(二)、各责任单位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在所辖范围内大力宣传创建 “安全文明校园”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教职工及学生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

(三)、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周密的工作安排。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认真准备,逐一落实。切实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推向深入。

(四)、要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学校内部规范管理,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鹿泉市教育局

200910 28

附:鹿泉市教育局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工作考核细则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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