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教育系统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实施细则》(石发[1997]25号),加强对教育系统配备和使用移动电话的规范化管理,节约经费开支,参照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育系统各学校购置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育系统各学校配备公用移动电话,按下列规定严格控制: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各学校、各初中学校可配备一部公用移动电话。每个学校无论规模大小,只能配备一部公用移动电话。其它确需配备的学校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市纪委批准。
凡是经过审批配备的移动电话,必须由市纪委核发移动电话“准用证”。
第四条 移动电话实行费用限额管理,在单位财务单独列项。
1、年话费最高限额2000元的有:获鹿、铜冶、大河、上庄、寺家庄、李村、宜安中心校长,市一中、二中、三中、实验高中、职教中心、实验初中校长和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乡镇初中学校校长。
年话费最高限额1500元的有:黄壁庄、石井、白鹿泉、高新区、山尹村、上寨中心校长,教师进修学校、实践中心和学生人数500—1000人的初中学校校长。
年话费最高限额1000元的有:市第一幼儿园、市直幼儿园、育才小学、特教学校和学生人数500人以下的初中学校校长。
2、单位财务对移动电话话费开支要单独立户核算,超支部分由使用人负担或停机。话费由单位财务统一向通讯部门交付,并要认真填写“审批卡”,严格履行领导审批程序。不得将移动电话费发给个人。
3、教育支付分中心按规定审核有关费用。
4、各单位要每半年公布一次移动电话使用人和话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明确的配备标准为中档移动电话,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使用公用移动电话的校长调动工作时,应将移动电话交还原单位,不得带走,不得变相占用,也不得低价购买,更不得送给他人。移动电话拆价归个人的,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单位后,单位从下一个月开始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公用移动电话因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要赔偿,购置新手机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教育局将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鹿泉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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