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鹿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 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学校:
现将《鹿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加装维修各种防雷设施,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不能当即整改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安全科。
二、认真做好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单独一个档案盒存档,并认真配合有关部门防雷安全检查工作。
三、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鹿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鹿安委办〔2012〕16号 鹿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防雷 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石安委〔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乡镇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点等行业领域,对查出存在的防雷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在本地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形成防雷安全执法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防雷违法非法违法行为。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于10月10日前将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市安委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石安委〔2012〕14号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驻石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范因雷电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6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2〕27号)要求,市安委会决定在暑期、“十八大”召开前等重要时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企业。重点检查下列领域: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包括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场所,因雷击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矿藏开发项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新建、在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厂矿企业。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网吧、影剧院、酒店、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车站、机场、公路收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从事电力、通信、石油、燃气、化工、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广播电视、医疗卫生、城市供水、水利设施、不可移动文物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业和领域企业。 (五)冶金、建材、特种设备企业。 (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七)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有关行业和领域。 三、重点内容 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依法通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以及防雷装置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内容: (一)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评估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 (四)新建、在建、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七)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不按规范要求申报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八)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九)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 (十)防雷安全未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和防雷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一)资料检查 1、新建、在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跟踪检测记录》; 2、新交工项目《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3、《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整改记录》; 4、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现场检查 五、组织实施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会同气象部门(市气象局抽调执法和技术人员,编组到各单位。联系人:付国振 电话:139****1658;张月荣 电话:83628432)突出重点,在本行业领域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一)市安全监管组织5个执法队,对600家重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二)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四)水利部门对重要水利设施、水利建设工程、河道等方面的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五)旅游部门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六)商务、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七)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公安、监察、安监、煤监、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水务、文化、商务等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执法,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打击本地区防雷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在本地区开展的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情况最了解、管理最直接的优势,形成打击防雷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合力。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对防雷专项执法活动的综合协调和调度力度,对工作不力导致雷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工作的调度。加强工作衔接,对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防雷违法行为一追到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环环相扣,无缝衔接,防止出现死角盲区,确保防雷专项执法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接受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不落实整改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严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改进执法方式。执法人员要主动向企业讲解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雷击隐患的危害性,为企业整改隐患提供便利和帮助,执法与帮扶教育相结合,努力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四)力促隐患整改。对无防雷安全责任制、无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不完善、无防雷装置“三同时”验收报告,未按要求进行防雷检测、防雷设施不合格等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转,立即整改。 七、总结上报 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10月15日前将防雷安全专项执法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防雷 执法 检查 通知 (共印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