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教字【2011】48号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对中小学收费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的
紧急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收费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逐步健全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请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本乡镇、本学校教育收费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教育局将对全市中小学校自2009年春季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明察暗访活动
检查主要内容是: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自行出台相关收费政策的;
3、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4、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及代办费用在期(年)终不予结算,转为学校或有关部门收入,变相多收费的;
5、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以及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并从中牟利的;
6、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
7、未按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未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及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二)重申有关政策
1、重申未经省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代收费用。
2、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票据,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指定的账户交款。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将任何费用存入个人账户,更不得坐收坐支。
3、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以赞助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接受的捐资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河北省捐资助学办法》规定签订捐赠协议,经公证后向社会公开。
4、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同时出具教育收费明白卡(见附件1),明白卡必须载明收费批准文号和收费许可证号,以及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并经学生家长签字备查。此明白卡一式三联,一联交学生,一联学校留存备查,一联送教育局行风办备案。
5、对于违规收费,能退还的必须退还,不能退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缴财政。
6、违反上述规定,主动纠正或配合纠正、情节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免予追究责任;顶风违纪、对抗调查、拒绝纠正的,从重追究责任。
二、自查安排
各学校要在
三、督导检查安排
自查自纠结束后,教育局将组成检查组,于
1、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教育收费总体情况;
2、召开学生座谈会,组织学生问卷,了解学生对学校收费、征订教辅材料、补课等方面意见以及存在的问题;
3、查看2009年以来学校收费帐目,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4、查看学生书包、教师办公室,检查学校征订教辅材料情况;
5、调阅招生部门2011年高中新生录取资料和学校各班学生的相关资料,了解学校招收择校生情况。
四、有关要求
1、规范教育收费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密切党群政群关系的具体体现,是减轻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集中清理活动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乡镇教育中心、直属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明确目标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切实取得成效。
2、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在自查中没有查出问题,被上级或有关部门查出的,按顶风违纪严肃处理。
3、各单位要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便捷、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投诉、评议、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对推行办事公开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
教育收费明白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和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教育收费明白卡。各位家长和同学,如果您对我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不满意或有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举报,也可以拒绝签字并拒绝交费,我校保证不因交费问题而影响上学,也不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如果没有意见,请您签字。
一、 收费名称
二、 收费批准文号
三、 收费许可证号
四、 收费金额
五、 举报电话:82185363
电子邮箱:lqjyj****@163.com
六、 举报地址:鹿泉市教育局行风办(收)050200
七、 学生家长签字 日 期
学 校 盖 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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