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 为深化优化发展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和休息时间,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课从事中小学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动员、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
(四)延长在校教学时间并收费的;
(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六)其他符合有偿家教行为定义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六条 在职教师凡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直接定级为不合格。
(二)在职教师动员、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扣发3个月或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或不得发放,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并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三)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
(四)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公办中小学校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校对教师从教行为管理不力,发生有偿家教问题的,当年学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经查实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或者发现有偿家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校长作出书面检查,学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若发现学校有偿家教现象泛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严禁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具体包括: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不定期对其主管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是严禁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严禁教师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组织教师学习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建设文件,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三)学校要与全体教师签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学校应将“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聘用条件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并明确对违规人员在岗位聘任上的相应处理条款。
(四)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禁止有偿家教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或“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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