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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生艺术节活动的补充通知

2010年05月18日 00:00:00 访问量:852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中小学生艺术节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学校:

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我市中小学校进一步普及艺术教育工作,为全市中小学生营造良好的校园艺术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市教育局已下发通知(鹿教字[2010]21号文)决定在6月初举办艺术节。艺术节定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艺术节开幕式529日上午800在鹿泉市文化中心举行。

第二阶段:530—65各直属学校、教育中心、学校组织在本单位举行。现将市艺术节开幕式的具体活动事宜通知如下:

一、艺术节组织工作:

市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艺术节组委会。

组委会主任:贾建祥

组委会副主任:侯海辰  孙志军  王星辰

组委会下设活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丁吉祥  张美书  办公室设在普教科,负责本次活动的具体实施。

二、开幕式程序:

1529(星期六)上午800在鹿泉会堂内开会,领导致开幕词。

领导讲话后才艺展示分别举行。

2、才艺展示

才艺展示分四组举行,器乐、书法绘画、手工工艺三项才艺展示在鹿泉会堂院内分组进行。文艺汇演在鹿泉会堂进行。

(四组各有5人组成的评委,各组活动结束后鹿泉会堂公布才艺展示成绩,奖状、奖品在艺术节活动结束后统一颁发并表彰通报)。

3、推进教育全面发展成果展览开馆

、参赛对象及分组

公办中小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的20082009学年度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

四、开幕式艺术活动项目与场地

(一)器乐类

①小合奏或重奏人数不超过10人,不设指挥,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②独奏:可有伴奏1人,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钢琴由教育局提供,其它乐器自备。

(二)书法绘画

①绘画作品

国画、水彩/水粉画(丙烯画)、版画,或其他画种。

②书法、篆刻作品

书法字体不限。

以上作品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所需工具自备。

(三)手工工艺

包括剪纸、泥塑、编制、刺绣等各种手工制作。

制作时间不超过30分钟。所需材料自备。

(四)文艺汇演(预计147分钟)。

①声乐节目

   合唱队人数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1人,指挥1人(合唱指挥原则上应为本校教师),演出时间不超过8分钟;

    小合唱或表演唱人数不超过15人(含伴奏),不设指挥,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重唱人数不超过5人(含伴奏),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独唱可有伴奏1人,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②舞蹈节目

群舞人数不超过36人,演出时间不超过7分钟;

双人舞或三人舞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独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五、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文艺表演类同一个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的学生。

2.报送节目和作品的数量

①器乐共有20个节目参赛。每个乡镇及直属中小学校、职教中心各推荐1个。

②书法绘画:获鹿镇、铜冶镇、上庄镇、李村镇、大河镇、宜安镇、寺家庄等教育中心各推荐中小学生共3人,石井乡、白鹿泉、开发区、山尹村、上寨乡、黄壁庄等教育中心各推荐中小学生共2人,子弟中学、育才小学各推荐1人。鹿泉一中、鹿泉二中、鹿泉三中、实验高级中学、职教中心各推荐3-5人。

③手工工艺:获鹿镇、铜冶镇、上庄镇、李村镇、大河镇、宜安镇、寺家庄等教育中心各推荐中小学共3人,石井乡、白鹿泉、开发区、山尹村、上寨乡、黄壁庄等教育中心各推荐中小学生共2人,子弟中学、育才小学各推荐1人。鹿泉一中、鹿泉二中、鹿泉三中、实验高级中学、职教中心各推荐4人。

④文艺汇演共有21个节目参赛。每个乡镇及直属中小学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各推荐1个。

以上报名目录表于5月20日前以电子版发至luquanpujia****@163.com .

六、奖项设立

①器乐表演奖:小学、初中、高中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②书法绘画作品奖:小学、初中、高中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③手工工艺作品奖:小学、初中、高中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④文艺汇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⑤教育中心、学校优秀组织奖:表彰本届艺术展演活动中组织出色的单位。开幕式与单位组织活动情况结合评定奖励。各单位活动前通知普教科,到场评定。

七、推进教育全面发展成果展览设在鹿泉市文化中心展览厅,按照鹿教字[2010]21号文件要求,各单位在525-26日布展完毕。

附件:1.器乐类节目报送表

      2.书法绘画作品参赛人员报送表

      3.手工工艺作品参赛人员报送表

      4.文艺汇演节目报送表

  

 

                             鹿泉市教育局

                          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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