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教字[2011]3号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鹿泉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各学校:
现将《鹿泉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心、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鹿泉市教育系统财政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教育系统财政资金指学校经费、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学校拟进行工程建设时,首先要根据学校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考虑,撰写可行性报告,提出项目申请。直属学校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教育局,乡(镇)所属学校由所属教育中心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教育局。所有项目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开始工程项目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石家庄市及鹿泉市2010-2011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鹿泉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及鹿泉市工程建设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操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效果图、施工图纸、财政评审结论征求意见稿、招标限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计都要报市教育局进行审核,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程序适时完善有关资料,在学校存档和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1个月内完成备案工作,2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中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其中:
1、技术性变更 指因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失误、环境与设计情况不符等引起的变更。如果不进行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工程使用寿命,甚至使工程无法进行的,此类变更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局项目办协同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2、非技术性变更 指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人为发生的变更。此类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且要说明资金来源,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局项目办协同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作为结算依据。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隐瞒变更事项,未能及时报市教育局批准的,教育支付中心不予核拨因此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按照鹿泉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给予拨付,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并审计后结算。
第八条 对于高估算、虚报预算、故意隐匿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单位,市教育局将在全市教育系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石家庄市及鹿泉市2010-2011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各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有关人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实施,建立健全有关手续,完善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在工程款支付时,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相关合同条款、财务审批程序和要求,足额及时拨付。不能超前支付,不准故意拖欠。
第十一条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学校都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细化分工、明确职责、不推诿、不拖拉,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保项目进展顺利、高质、高效。
第十二条 实施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运行。各工程建设项目学校法人即该项目的法人,各学校所属乡(镇)教育中心校长为所属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总负责人,切实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秉公工作、廉洁自律、积极主动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