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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的通知

2009年03月27日 00:00:00 访问量:705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的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学校:

3月份为石家庄市确定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鉴于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各学校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各学校要于今天下午(327)统一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并将《森林防火明白纸》发放到学生手中,做到人手一份。

附:森林防火明白纸

 

 

 

 

 

 

 

 

 

 

 

 

森林防火明白纸

 

    1.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1日至翌年531日。其中111至翌年5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含山场及山场周围100范围内)严禁下列用火:燎地边、烧茬子;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烤火、野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2.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每年3月份和10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各山区县(市)、区中小学生普遍上一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课。

    4.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全市森林防火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3‰;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和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

6.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7.《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8.森林火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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