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安全科 > 转发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管制刀具管理的紧急通知

转发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管制刀具管理的紧急通知

2011年01月06日 00:00:00 访问量:881

 

                  石教函〔2010〕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管制刀具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院校:

近日,我市先后发生两起学生在校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致人死亡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教训深刻。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开展针对师生携带管制刀具的教育,并在学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通知、警示语,严禁师生及外来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制定的《石家庄市校园及周边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配合公安部门,结合校园及周边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清查收缴在校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学校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和私人物品。

三、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法纪教育,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合理处理与其他同学的矛盾,防止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教育学生发现有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及时举报,教师可以按照《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没收并上交学校,学校要与家长沟通情况,将管制刀具等违禁品上交公安部门并通报情况。

 

附: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1.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

第四十条  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应当没收并上交学校,由学校上交公安机关。

窗体底端

编辑:网校客服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鹿泉区教研网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