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教函[2011]37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转发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规范高考加分政策,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精神,下发了《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对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了调整。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高三学生及家长,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并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精神,我省对本地区现行高考加分项目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评估,报教育部备案同意,对以下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调整:
一、从2011年高考开始,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二、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2010年(含)以前已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学生,仍可适用调整前的相关政策],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的调整为:
(一)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学生、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五)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六)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及中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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