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
和做好有关统计的通知
各教育中心、直属学校:
请按照石教函〔2011〕51号《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并于
附:《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鹿泉市教育局普教科
石教函〔2011〕5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
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或携带子女,或把子女留在农村老家,产生了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这两类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政府和社会所关注。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现就做好我市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开展关爱服务,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保障和教育保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一代合格人才。
二、工作目标
(一)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接收义务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教育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全市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二)促进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重视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开展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和发展。
(三)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落实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主体,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保障,确保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在安排、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时,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统一部署。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其教育平等权益。要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体系,发挥其最大优势,促使学校、社会、家庭三者相互配合,和谐发展。
(一)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1.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高中招生,对外来人口子女户口已迁入我市的,统一参加全市的中考,择优录取;户口不在我市,需在我市借读的高中生,按同级同类学校的互转原则,为其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小学招生和小学升初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不论户口是否在我市,一律与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家长持务工经商证明、房屋租赁证明、浮住户口或暂住证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由所在区教育局按学生实际住址,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对接受学前教育,不论外来人口子女户口是否迁入我市,与市民同等对待,按有关标准交费入园。
2.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针对流动人口子女不确定因素较多,就学情况复杂等特点,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力求能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妥善解决就学问题。
3.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寄宿制、封闭式管理的民办学校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解决外来人口的后顾之忧,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4.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权益得到落实。做好相关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工作,对流动人口子女要多一份责任,多一份关爱,使他们进的来、留的住。
5.加强对本地户籍到外地就读学生的管理与沟通。要对到外地就读的学生登记造册,健全学生档案;加强与学生家长和就读学校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就学状况;学生需回本地就读的,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学校,并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
1.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档案制度。学校要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登记,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长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家长务工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业、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或变更联系卡的有关内容。通过建立“联系卡”,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对留守儿童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农村中小学要根据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动员和组织学校的教职员工对他们进行分组结对开展帮扶活动,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最大可能及时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解决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儿童寄宿。
3.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完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预案,建立留守儿童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要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救助处理措施,并立即告知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和在外务工的家长,同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4.建立健全教师与留守儿童的谈心制度。学校要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座谈会。要求班主任每月与留守儿童谈心一次,详细填好记录卡。教师要定期家访,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会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儿童得到学习、生活、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关怀和帮助。同时,要开展针对留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压力,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室”或“倾诉信箱”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
5.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制度,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开展儿童教育方法、关心爱护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护人教育和管理留守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6.建立定期亲情交流制度,通过开设亲情专用电话或电子信箱等方式,让学生家长与孩子定期保持联系。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明确教育管理责任,做到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推进有力,保证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学校,积极主动争取民政、卫生、公安、司法、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团委等部门的支持,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管理资源,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共同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留守儿童的关爱。
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一项特殊工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努力使每一个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全社会的呵护下愉快学习,在关爱中健康成长。
附:各县(市)、区流动人口子女及留守儿童入学情况登记表
各县(市)、区流动人口子女
及留守儿童入学情况登记表
表一: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登记表(流入人口)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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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在学校 |
班级 |
户籍所在地 |
现家庭住址 |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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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学校、学区及县(市)、区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表二: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情况登记表(流出人口)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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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在学校 |
班级 |
户籍所在地 |
现家庭住址 |
家长或监护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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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学校、学区及县(市)、区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表三:
留守儿童入学情况登记表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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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所在学校 |
班级 |
户籍所在地 |
现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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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学校、学区及县(市)、区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表四:
流动人口子女及留守儿童入学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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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层次 |
在校生数 |
流动人口子女数(流入) |
流动人口子女数(流出) |
留守儿童 入学数 |
三类人口 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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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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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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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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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四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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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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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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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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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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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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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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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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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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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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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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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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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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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每年9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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