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市教育局
行政许可程序
社会力量办学行政许可
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持申办报告领取并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同有关证件一起按审批及管理权限报相应教育部门审批。
(二)办学审批权限:
(1)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中等层次学校由石家庄市教育局审批。
(4)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或合办学校,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办法。
(5)举办高等层次学校及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每年三季度前受理,第二年四月底前报省教委审批。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表上所报材料,对举办者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以及所设专业、教材、师资、校舍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考察。
举办者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3)拟认校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合格证;
(4)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施(租赁校舍协议书);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
(6)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经考查同意后,审批机关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填写备查表报市教委。
(五)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购买票据。
二、鹿泉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几个人或其他组织举办幼儿园、小学、中学或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须出具书面申请,到指定机构领取《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并认真填写,加盖公章后到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二)登记。受理备案的行政部门将备案人登记造册。
(三)审批。举办幼儿园或小学由市教育局审批;举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石家庄市教育局审批;举办高级中学由市教育局和石家庄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核、审批部门要验看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备案。审核通过后。受理备案的行政部门在备案文本封面加盖备案专用章后,填写备案编号和日期。
三、办理期限
教育行政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教育局成职教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教师资格行政许可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和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由教师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三、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布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以上意见仅适用于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