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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流感防控办及疾控中心通知

2009年10月27日 00:00:00 访问量:1333

鹿泉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鹿泉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办公室《关于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建议》及鹿泉市疾控中心《关于学校甲

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区)教育中心、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鹿泉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办公室《关于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建议》及鹿泉市疾控中心《关于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两文件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要求,对学校防控工作具有有力有益的作用。望各中小学校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认真实行,以取得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的效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鹿泉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办公室

关于加强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

   

教育局:

    鉴于我市目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为了防止在学校暴发流行,提出如下建议:

一、学生出现发热及流感样症状时,立即戴口罩进行隔离,送发热门诊进行诊治。症状较轻者,实行居家隔离治疗,症状消失后,居家观察3天可以返学。有流感样症状者,于发病日起居家隔离观察7天,或者症状消失3天后,方可返校(以长者计)。返学时持医师出具病痊愈证明。

二、班级内出现一名学生发热时,其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医学观察,观察时间7天。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如学校出现聚集性流感样症状学生时,及时按程序采取停课措施。停课标准:如果14天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该班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班级需要停课时,该班级所在年级可停课;如果14天内,同一学校有2个及以上年级需要停课时,该学校可以全体停课。

四、居家治疗期间,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健康的监测,落实居家治疗防控措施,患者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日要开窗通风二次,每次至少30分钟。卫生间每天要及时清洁和消毒。咳嗽和打喷嚏时应使用纸巾保护遮掩口鼻。在家庭共同区域活动时需戴口罩。注意多饮水,加强营养。出现重症时,立即到鹿泉市人民医院或石家庄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

2.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3.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4.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5.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6.影像学检查有肺炎征象;

7.肌酸激酶(CK)、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等心肌酶水平迅速增高;

8.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流感样病例症状:38及以上并伴有咳嗽或咽痛。

五、加强聚集性疫情的报告,1周内,学校、幼儿园发生5例及以上聚集性发热学生,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鹿泉市疾控中心。

 

                         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目前北方地区已进入流行性感冒流行季节,最近我市个别中小学校发生流行样症状聚集性病例。为有效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学校、托儿机构传播、蔓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现就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     落实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发现发热38以上,伴咳嗽、咽痛的流感样症状病例,立即让学生佩带口罩到当地乡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治疗,如发现一个班级发热38以上,伴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5名以上病例在2小时内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局。

二、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减少疫情发生和蔓延,具体措施如下:

1、          普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让学生了解掌握甲型H1N1流感的临床表现和传播途径等基础知识。

2、          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是同学之间说话尽量小声,减少飞沫;二是同学之间说话不要面对面,尽量保持在2以外的安全距离;三是咳嗽、打喷嚏时用手纸遮挡口鼻;四是勤洗手、不挖鼻孔、不揉眼睛;五是不随地吐痰。

三、     加强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等学生学习工作、生活场所的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四、     发现流感疫情的学校,建议停止音乐课,减少学生齐声朗读,体育课尽量拉大距离减少齐声呼号,以减少飞沫传播。

五、     加强体育锻炼,避免剧烈运动,合理善食、注意休息,增强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

六、     流感流行季节,教育学生尽量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减少感染的机会。

七、     建立健全学校与学生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部门沟通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鹿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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