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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问责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00:00:00 访问量:1096

教育系统问责办法

一、问责对象

教育局机关、各乡镇教育中心和各中小学校全体工作人员。

二、问责内容

1、不执行上级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发生责任事故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有关规定乱作为的;

4、完不成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不作为的;

5、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群众反映强烈的;

6、不能守岗,长期脱岗的;

7、行为不良,行事不端,无事生非的;

8、为政不廉,为教不正,为师不德的;

9、歧视或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0、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有偿家教的;

11、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

12、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三、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撤销教师资格。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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