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问责办法
一、问责对象
教育局机关、各乡镇教育中心和各中小学校全体工作人员。
二、问责内容
1、不执行上级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发生责任事故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有关规定乱作为的;
4、完不成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不作为的;
5、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群众反映强烈的;
6、不能守岗,长期脱岗的;
7、行为不良,行事不端,无事生非的;
8、为政不廉,为教不正,为师不德的;
9、歧视或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0、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有偿家教的;
11、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
12、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三、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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